近期虐童事件不斷發生,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虐童事件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僅僅半個月時間,接連發生多起惡性幼兒園幼師虐童事件,一時間,社會上對虐童的原因眾說紛紜,有說法律處罰成本太低,有說幼師素質差,教育不到位等等。不過,個人認為不能把“虐童門”和幼師待遇相提并論。
把“虐童門”和幼師的編制待遇相提并論,至少會給人一種錯覺,那就是在為近乎變態的虐童幼師尋找客觀原因。盡管幼兒教育這個行業面臨諸多尷尬是不爭的事實,但不應放在浙江虐童事件發生后把把“虐童門”和幼師待遇相提并論。如果把幼師廣義為社會弱勢群體,也不能把因處于弱勢而形成的普遍不滿和消極情緒,作為突破道德底線的理由。而對道德底線的堅守,或對社會公序良俗的起碼認知,真的與擁有的財富多寡和地位高低有必然聯系么?如果說在貧困潦倒群體中不乏偷雞摸狗之徒,但在權貴階層中更有巧取豪奪之輩;如果說是窮極無奈逼出了傷天害理之事,那么,養尊處優的權貴們的貪得無厭,難道是用于完善道德或進行道德自救?
就“虐童門”而言,已經不是要求幼師用更高的育兒水平,更熱情的態度對待幼兒的問題,而是不能侵害他人身體的基本法律概念。即使幼師因待遇不公影響情緒,最多也是在工作上的怠慢,表現出對幼兒缺乏熱情,不愿做一些“分外事”。也就是說,對于“虐童門”,人們是用道德底線來判斷的,而不是從教師的特殊標準來衡量的。這是一個對文明社會自然人的起碼要求,是貫穿在人的一切社會活動中的。這幾乎與個人的境遇無關。說的極端一點,這是關于會不會做人,或配不配做人的問題。
如果把“虐童門”和幼師待遇相提并論,我猜想當事的幼兒園老師也不會認同。因為,近乎變態的無知和有意識的情緒發泄之間,后者是更大的罪錯。而對于一種缺乏基本教養造成的精神頹廢和道德墮落,是無法用工資待遇來挽救的。事實上,工資待遇和道德水準之間的關系,早已被貪官們“驗證”了。因此,最好不要在“虐童門”前談幼師待遇問題。若混為一談,二者皆不得要領。
一起新聞事件引起人們對一個社會群體的關注,體現了新聞事件在具體的社會背景下蘊含的時代意義和社會價值。同時這也是由于人們認知理解的偏差、對事件真相及細節的采掘等原因,導致事件的關注焦點發生變化和偏移,從一個焦點擴散成同事件下的多焦點,從而擴大了事件的關注面。不過不管怎么說我們都不應該把“虐童門”和幼師待遇相提并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