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監管部門在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在產品名稱、標識內容、含量和功能聲稱等方面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規范現象仍十分突出,當場下架了21個品牌的問題標簽標識嬰幼兒配方乳粉552罐(盒)。
據介紹,此次檢查涉及轄區內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商場超市、母嬰店共15家,問題標簽標識嬰幼兒配方乳粉涉及品牌眾多,突出問題主要是原輔料來源方面,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等模糊信息;在含量聲稱方面,對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在產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質,以“零添加” “不含有”等字樣強調,如“不含任何防腐劑”;在功能聲稱方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myil、bhcd等功能性表述。
一位多年參與乳產品抽檢工作的譜尼測試專家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均對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使用做出了明確規定。國家食藥監總局曾做過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的專項監督檢測工作。
根據以往的專項監督檢測工作的經驗,譜尼測試專家建議相關企業:
一、各相關企業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參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申請材料項目與要求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開展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
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要對照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本企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開展自查。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產品名稱方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應真實、準確,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2.原輔料來源方面,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等模糊信息;
3.是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方面,其標注方式應按照GB 13432—2013及其他有關要求進行標示;
4.標示內容方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應當載明的事項;
5.含量聲稱方面,對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在產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質,不得以“零添加” “不含有”等字樣強調;
6.功能聲稱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myil、bhcd等功能性表述;
7.標簽中存在的夸大、誤導或未經證實的其他方面問題,以及標簽上不得使用“人乳化” “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達。
三、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保證包裝完好,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銷售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有中文標簽;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